江苏新规 省府重大决策须向人大报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9月29日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图为江苏泰州市的常泰长江大桥建设作业。(新华社)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9月29日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这是大陆在省级层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
对此,海贸会会长高孔廉指出,这类似民主程序作法,政府重大政策须立法机关通过。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机关,而过去人大又常被质疑功能不彰。至于效果要待未来执行情况才能评估。
根据中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相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画,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专案等。
为增强报告工作计划性,便于操作,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专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送建议专案,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专案安排,按规定报请省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新规还对项目如何进行调整和临时增加作出具体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称,省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相关资料。规定主任会议可决定将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交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审议也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省政府负责人或者受省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相关部门、单位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汇整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及时回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