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大学""学院"名称不是想用就能用!

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印发意见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教育部表示,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

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