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亲属名义买房后过户,房屋登记人配偶起诉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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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原告林晓起诉要求判令陈宇和陈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陈宇名下。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性质及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晓。与陈宇系夫妻关系。

2. 被告:陈宇、陈悦。陈宇与陈悦系兄妹关系。

三、原告诉称

林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陈宇和陈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要求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在陈宇名下。

事实和理由:林晓与陈宇于1993 年结婚,婚后居住在海淀区。2003 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经适房,登记在陈宇名下。陈悦为陈宇妹妹,因在北京无房居住,与林晓夫妻商量后借住涉案房屋,并承担装修费及其他税费。后因林晓与陈宇夫妻关系恶化,2011 年提起离婚诉讼时,林晓得知陈宇在 2010 年已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陈悦。林晓认为二被告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未通知也未取得其同意转让并过户,且在离婚诉讼前期过户,明显是陈宇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悦恶意串通,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四、被告辩称

1. 陈悦辩称:林晓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是陈悦购买而用了陈宇的名字,是在陈宇和林晓同意下购买,购房款是陈悦交给陈宇后购买,房屋装饰装修也是陈悦做的。2011 年房屋可过户就过户到陈悦名下,过户费用都是陈悦交的。双方合同有效,林晓未参与购房,对房屋状况不了解。

2. 陈宇辩称:林晓隐瞒基本事实,双方是借名买房。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从购房、交房款、交付房屋、装修及十七八年的使用都是陈悦承担,林晓不能提供任何参与房屋的证据。购房发票是陈宇名字,但钱款都是陈悦出的。2008 年房屋满五年后以交易形式过户,补交土地收益款也是陈悦交的,陈宇只是协助过户,双方虽有合同价款但未履行,应认可产权变更合同而非取消。

五、法院查明

1. 林晓与陈宇于 1993 年 9 月 6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陈宇与陈悦系兄妹关系。

2. 2003 年 1 月 6 日,陈宇与北京 Z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购房回执,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自开发商交付起由陈悦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购房文件及票据等均由陈悦保管。

3. 2010 年 10 月 26 日,陈宇与陈悦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悦名下。

4. 庭审中,林晓主张确认陈悦与陈宇之间的网签合同无效,陈宇与陈悦不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称网签合同仅是过户房屋,双方是借名买房。

六、裁判结果

驳回林晓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林晓主张陈宇与陈悦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自认,陈宇与陈悦除签订了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外,双方之间无事实上的支付房款等买卖行为,即双方之间无交易房屋的行为。林晓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陈宇与陈悦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其主张认定陈宇与陈悦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在陈宇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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