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险企开展股权投资要按照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
北京商报讯(记者 胡永新)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4-6号)》)。《应用指引(4-6号)》指出,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按照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投资决策保障机制,如文件管理、回避机制、项目团队责任制、决策执行跟踪督办、责任追究等。股权项目通过审批后,保险公司要按照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条件执行。投资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因素变更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就该重大因素变更是否对投资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作出明确判断,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及时将处理意见上报投资决策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