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颜)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0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