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银团贷款业务牵头行承贷与分销份额下限将被优化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去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扎实推进。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债务化解,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其中就包括了以银团贷款模式支持、协商进行展期重组的化债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监管方将出台新规。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贷款收费,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此表示“(将)有利于银团成团”。

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的修订将集中于五大方面

所谓“银团贷款”,《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显示:“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据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介绍,2011年原银监会曾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在这13年间,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稳步发展,充分发挥了提升资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风险等优势,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总局在考虑国内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修订,形成了《办法》。”该位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与《指引》相比,《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二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三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四是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五是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银团贷款业务的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都将得到优化

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的分销比例,记者注意到《办法》的调整幅度较为明显。

根据《办法》,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据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解释,新的分销比例主要“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也“有利于银团成团”。

民生证券的研报显示,银团贷款的参与方通常包括借款人和银团成员;其中,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又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

“牵头行”主要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而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在《指引》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在《指引》发布后的13年后,这两个下限比例重新被调整。除此之外,银团贷款业务的筹组模式与二级市场转让方式也都将迎来优化。而据金融监管总局该位司局负责人的介绍,这两项举措的优化目标也非常明确,即“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与“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

民生证券研究机构认为,随着“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推行,金融机构支持展期重组、降低利息的举措在各地积极推进中。

3月22日晚间,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国务院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系统观念,持续推进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