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监会新法实施 KY回台上市被扫到(2-1)

随着该办法的公布与实施,台商企业打包在大陆地区的业务资产到境外上市,应当审慎留意该办法要求相关备案措施。博泰明安专业法商服务特别针对该办法的主要规定,以及一系列的监管指引,汇整重点提供业者参考。一、境外发行的定义。二、需要备案的主体。三、境内企业与境外证券公司各自的备案程序。四、备案的准备工作。

在需要备案的主体方面,周天泰律师表示,一、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三、担任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境外证券公司。例如,若是台商的主要厂在大陆,要回台上市,可利用KY的组织架构设一个开曼的控股公司,将在大陆营运的公司设在开曼控股之下,再以开曼控股回台上市,这类的KY公司一定会受到影响。

其次,在大陆帮客户服务的证券商,也必须主动向证监会说明相关业务。台商在大陆深耕,大都会选择在A股上市,但之前A股上市的排队家数太多,所以,有些券商就会协助企业到美股或是港股上市。过去,企业到境外挂牌,证监会是管不到的,但近2年境外挂牌的个案增加速度变快,因此证监会才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并非针对台商,而是证监会希望能管控更详尽的企业资讯。(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