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电视公评人调查出炉 陈建平:未能真实呈现真相

镜电视公评人调查出炉 陈建平:未能真实呈现真相。(本报资料照片)

镜电视前董事长陈建平(本报系资料照片)

镜电视争议连环爆,在「政变」中被撤换的前董事长今日表示,感谢外部公评人花费这么多时间进行调查,不过,他详读这份报告后觉得内容有所偏颇,部份结论也和事实不符,一些受访者的论述未被完整纳入,若干结论是以主观方式推论而来,这份报告采集、运用和推论证据之方向未能真实呈现他和经营团队成员的访谈内容,令人遗憾。

陈建平声明如下

陈董事长说,在这次报告中(第61页)公评人还请5位同仁协助调查,除1人为公评人办公室人员外,其余4人分别任职于新闻部的行政秘书、新闻企划、编播中心助理编辑及其侧录专员,此4位人员均在此事件主要涉及部门(新闻部)任职。甚而,新闻部行政秘书更参与部分受访者与公评人之访谈,此举有球员兼裁判之嫌,在公评人报告编制中,其结果是否会受高层人士或新闻部各级主管的关切,让人不免对此报告之独立性有所疑虑。

陈董事长说,如本报告的前文所述,『本次争议事件的起因是111年3月4日董事会以经营团队干预新闻自主为理由撤除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以及时任董事长特助的职务』。所以,他和经营团队有无干预新闻自主就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公评人报告中多次提起,因他过去经营事业及专业背景不同,造成认知不同, 对新闻专业自主的理解上产生相当大的落差。

他说,他曾担任大众银行董事长,银行是属于高度监理的行业,银行业内部经营之严谨程度及复杂程度绝不亚于媒体业对于新闻专业自主的要求。此外,他自接任镜电视董事长之后,即将镜电视的九大理念和六大特色奉为圭臬;维护新闻的专业独立自主更是公司的天条,且他曾经经营过有新闻节目的系统台多年,报告中认定他对新闻的专业自主的理解和认知有偏差,实有欠公允。

他举例说,公评人亦多次提及是否违反编业分离原则一事,他说应依过程来看,即可窥得全貌。在报告第8页第1段,「我询问新闻部陈副总,我们有违法吗?如果你新闻部借人给他有违法吗? [有]违[反]我们跟NCC 的承诺吗?还有是这是算置入性行销吗?他也说没有。」另在2月22日经营管理会议开会录音中,陈董事长在讨论新闻部可否支援营销单位时,

「陈副总称:『没问题呀,我们会依照编辑室公约当中的一些原则,』

陈董事长亦强调,『对,不要违反编辑室公约,』

陈副总再回答:『不会不会。』」

他说,在会议的录音中,会议进行顺畅,过程平和,各与会主管均能表达各自意见,可见他对于新闻部支援一事,从未以压迫方式为之,均以遵守编辑室公约为前提来办理。

此外,他说,公评人报告多次述及他对于以cost allocation的观念来解决编业分离的问题,也是倒果为因与事实不符。该A事件发生之初,经营团队即寻求法务长之意见,法务长认为没有涉及置入性行销且不违反对NCC承诺,应属公司内部跨部门间讨论议题。因此陈董事长旋即与新闻部陈副总讨论,陈副总表示没有违反后,却以「我们的摄影记者薪资都很高,他觉得营销事业部如果再外包出去,反而能够降低成本,且以较高薪资的新闻部人员去支援其他部门,对新闻部极不公平」。他向营销业务部了解后,该部认为外包之毛利只有2成,而由内部制作则有5、6成毛利。经过多次的内部跨部门讨论后,陈董事长在不违反编辑室公约及违反对NCC承诺前提下,为解决新闻部陈副总提出较高薪资及公平性议题,才提出协助以cost allocation的方式解决。不是如公评人报告中多次述及「以透过企业界惯用的cost allocation方法解决编业分离问题」。

陈董事长说,他不但重视编辑室公约, 也要同仁遵守编业分离的原则,由于部门间对新闻自主之主张意见不一,业务部门很希望厘清编业分离之界线何在?此事件发生之前,特助曾向公评人请教编业分离的界线为何,公评人答须以个案认定,特助于是请业务部门上签并会办新闻部及法务部,该公文中各部门主管均同意本案、且在完成公文签具后,特助也向公评人说明此事,并在事发后接受公评人访谈时就此事再次说明,惟公评人并未真实呈现在报告中,致外界产生经营团队不尊重编业分离的误解。

陈董事长指出,报告中(第8页) 指出「我们可以推知时任董事长特助认为既然尚未签署《编辑室公约》,自然就不存在违反与否的问题。」,但实情是,特助在访谈中引述法务长之说法,请新闻部自行评估是否愿意协助。特助的访谈被断章取义,并被主观推论特助默认「尚未签署《编辑室公约》,自然就不存在违反与否的问题」。

至于有关于编辑室公约延迟签订一事,他强调,因法务长向他报告依照NCC要求,编辑室公约在五月开播前签订即可。经营团队依照NCC要求及法务长建议,规划劳方代表选举并在3月底完成劳资代表选派,与2月11日收到核准函相较,完成作业的时间均称合理,不能因此多次称经营团队延迟编辑室公约签定时程。

另外,他说,在镜电视公司编辑室公约草案第一条述明该公约系镜电视依与员工之团体协约、『团体协约法』及相关法令订定之。在提交申请新闻台执照文件,在述及编辑室公约草案中,亦明确表述公司营运若有违反编辑室公约情形时,有内部救济管道及外部救济管道可供救济,而公司更设有新闻自律伦理委员会来厘清各项有关于违反编辑室公约案件之处理,因此此公约系以保障劳权为基础。

陈董事长质疑,为何在3月4日董事会中,在未经查证经营阶层是否违反新闻自主的情况下,迳由劳工董事卢宥玲(亦担任新闻部采访中心总监)提出提案,称经营阶层违反新闻自主,将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长特助予以解任。为何不经由上述之内部救济、外部救济及组织中的新闻自律伦理委员会提出受害劳工保障其劳权的积极措施,反而在无任何劳权受到损害之情形下,在董事会中提案解任公司董事长等3人职务?劳工董事为何会有这样的举措?涉及董事会之重大议题其提案流程是否合法?此举会不会有特定主管以新闻自主之名,行新闻部自大之实,而公评人报告对此并无任何着墨,让外界有省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