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城案柯文哲无保请回 律师分析点出法官裁定「关键」

京华城案柯文哲获「无保请回」,律师分析点出法官裁定关键。(赵双杰摄)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台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涉嫌京华城弊案,遭台北地检署依违背职务收贿罪、图利罪声押禁见。柯文哲历经院检马拉松式讯问后,法官今(2)凌晨认为柯犯罪嫌疑不重大「无保请回」。律师邓湘全在脸书贴文分析并点出关键,「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认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会押你啦!」

律师邓湘全今早在脸书PO文指出,早上看新闻,民众党柯文哲主席,无保请回!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羁押。

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证人之虞等情形,但并无羁押之必要,法院会要求「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钱保人或限制住在家里头不能乱跑出国之类的。如果连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构成,这时连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这就是「无保请回」。

羁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判决「有罪成立」,必须是证据已达「毫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白话来讲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确信的程度」,是「没有疑问的」。法院判断「犯罪嫌疑重大」,必须是证据已达「某种层度大概有罪的证明程度」,白话来讲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当程度确信有罪的程度」。

对于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要依证据来判断,基本上看待一个犯罪事实,是从无到有,一开始有迹象让人「想像」,接着「怀疑」,然后「可能」。后来有证据出现了,慢慢可以「说明」,证据愈来愈多了,开始可以从「释明程度」(解释说明)往前推进到「证明程度」(证据明确)。所以说,从「想像、怀疑、可能、说明、释明、证明」,法院如果要羁押被告,至少要到达「释明与证明之间」的程度,若宽松 一点,释明程度就可以羁押了。

律师邓湘全指出,台湾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号刑事裁定表示:「关于羁押与否之审查,其目的仅在判断有无实施羁押强制处分之必要,并非认定被告有无犯罪之实体审判程序,故关于羁押之要件,无须经严格证明,以自由证明为已足;至于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实体上应予判断之问题。」

刑事诉讼法讲证明有两种,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有罪要严格证明,羁押要自由证明,一般人应该听不懂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其实,大致原则说来,就是我法官至少要有认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会押你啦!希望「每位法官」在「每个案子」,都会贯彻这样的原则!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