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沈慶京想具保停押 台大、部北醫院未提生命急迫抗告遭駁

沈庆京9月13日向法院递状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台北地院向医院函询,本月15日裁定驳回。沈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裁定驳回。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威京总部集团主席沈庆京涉嫌在京华城案中行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8月30日裁定羁押禁见,沈羁押期间多次戒护就医,辩护人认为沈不适宜羁押,9月13日向法院递状声请具保停止羁押,台北地院向医院函询,本月15日裁定驳回。沈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裁定驳回。

沈庆京和辩护人抗告主张,沈的病情严峻,如不尽早处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胁,有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3款的情形,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

高院审理后认为,台北看守所是将沈庆京收容于病舍,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协助,沈可于所内健保门诊就医、取得药物,并于必要时戒护至卫生福利部台北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比对沈羁押前定期就诊的台大医院函复内容,沈羁押前、后所接受的医疗情况并无明显不同,也无不符医疗常规,且台大医院、部北医院的回函,均未说明沈庆京的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险、需在特定医疗场所接受特定医疗照顾的情形。

高院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3款要件,因此原审驳回沈庆京具保停止羁押声请,未悖于经验或论理法则,沈和律师对原裁定已明确说明的事情再次争辩无理,因此驳回,本件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