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液味+呻吟声 难证通奸

判决指出,通奸、相奸罪的构成要件,是性器接合。李男内裤验出自己的精液,是正常的事,无法证明是和蔡女性交,且他的内裤没有蔡女的DNA;呻吟声也不只限于性交才会发出,可能是受亲吻、爱抚、相拥等亲密行为的感官身体刺激发出的声音。

李男在民国85年结婚,他的妻子王女提告表示,丈夫在前年9月间凌晨开车回家后,马上进浴室洗澡并换穿衣物,同日早上她洗衣服时,闻到丈夫内裤有浓浓精液味,就察看车上的行车记录器,竟听到丈夫和蔡姓女同事的暧昧对话。

王女认为2人有染,控告丈夫和蔡女涉嫌妨害家庭,检方并据此起诉。

但台北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不能光凭内衣裤上的精液,及车上的呻吟声,就认定判李、蔡2人有通相奸行为,在缺乏具体事证下,应判决无罪。

对于王妻抓奸因没有逮到关键事证被法院判无罪,征信社业者「吴董」表示,抓奸最重要的还是「抓奸在床」人赃俱获,必须跟踪当事人到旅馆或住处,且还不能心急马上破门,以免当事人破坏现场。

他说,有经验的员工会听到呻吟声或事后洗澡声后,才通知警方到场一起「见证」,否则乱闯反而会吃上妨害自由与妨害秘密的官司。

吴董指出,抓奸除跟监外,在车上装GPS、向电信公司员工买通联纪录等,都是惯用手法,还会网路肉搜或查验个人电脑,看能否找到暧昧照片、影片与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