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拒检挨罚18万 男控「监视器不能取缔」上诉结果出炉

法官认为,警方利用路口监视器作为取缔方法之一,尚无违比例原则,并未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仍属合法取得,应具有证据能力,驳回男子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赖姓男子骑机车遇到雾峰警分局设置的酒驾拦检站,竟然没停直接闯越,警方事后以路口监视器将该车主告发,开罚18万元,赖不服告上法院,认为监视器是作为犯案侦查使用,怎能拿来取缔交通违规,但一、二审法官都认为,警方采路口监视器迳举,无违比例原则,判罚确定。

根据一审裁定,赖男在去年骑机车行经雾峰区林森路时,遇警方酒驾拦查勤务,竟无视警方拦查冲过拦检站逃逸,警方当场纪录车牌,通知巡逻警网拦查。事后调阅现场搜证及路口监视器画面依法告发,开罚18万元、吊销驾照、参加道路安全讲习等处分等。

赖男收到罚单不服上诉辩称,台中市公设监视录影系统设置管理自治条例之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及预防犯罪」,其用途为犯罪侦防,与用以取缔行政违规之自动照相系统设备不同,怎能提供做为取缔交通违规用途。

法官认为,路口监视器之设置目的是维护治安为主,但于此目的外,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既然遇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时允许迳行举发,则依照社会秩序维护而言,当然允许警方利用路口监视器作为辨明、确认违规行为人的证据之一。

二审认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赖男因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属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迳行举发,且警方利用路口监视器作为取缔方法之一,尚无违比例原则,并未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仍属合法取得,应具有证据能力,驳回赖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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