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被羈押原因 北院:執意違法圖利
北院第2次羁押庭法官认定,柯文哲执意违法给京华城过高容积奖励,因裁定羁押。图/中央社
【台湾醒报记者吕翔禾台北报导】因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容积给京华城恐涉违法却执意为之,北院决定裁定羁押!北院5日的羁押庭判决文指出,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威京集团董事长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200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有羁押必要。
让沈获利200多亿
法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有灭证及串供疑虑
而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所述不一。
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无法交保替代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
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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