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羁押3理由曝!图利沈庆京逾200亿 法官认柯文哲:执意为之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遭法院裁定羁押禁见。(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案因任台北市长期间的京华城案,遭检廉搜索约谈并声押,台北地方法院2日凌晨裁定其无保请回。北检不服抗告成功,北院于5日下午2时正式开庭,并于下午4时30分结束,法院于下午5时08分宣示裁定「羁押禁见」,三项羁押理由曝光。

北院指出,柯文哲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给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庆京的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200亿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说明,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的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为,究仅系柯文哲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

而侦查是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OO、应OO、彭OO等所述不一。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图/记者黄克翔摄)

北院考量,柯文哲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200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