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侦查内容满天飞 黄𬀩瀚揭法条分析:检方应适度公开说明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因京华城案遭羁押禁见,但各项侦办进度、证据却不断被爆出。(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郭运兴/台北报导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因京华城案遭羁押禁见,但各项侦办进度、证据却不断被特定媒体爆出,让蓝白质疑北检是否泄密,更让侦查不公开沦为笑话。对此,媒体人黄𬀩瀚今(11日)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认为,检方早该主动适度公开、更多说明,告诉社会为什么押?而且媒体并不是「诉讼关系人」,不在「被限制之列」,如果真是检方泄密,媒体基本上没事,但泄漏的人则会有泄密之责。

黄𬀩瀚表示,民众,有知的权利;媒体,致力于追求真相。但当报导的内容牵涉侦办中的司法案件时,常会听到「侦查不公开」。

黄𬀩瀚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之」。另「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对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重大灾难或其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说明之必要」。

黄𬀩瀚认为,所以,像柯文哲被收押这么震撼社会的大事,检方其实早该主动「适度公开、更多说明」,告诉社会各界「为什么办」?「为什么押」?

▼黄𬀩瀚贴出法条依据,认为「侦查应适度公开」。(图/翻摄自Facebook/黄𬀩瀚,点图放大)

黄𬀩瀚再指,而根据「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应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之人员,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

黄𬀩瀚说,媒体并不是「诉讼关系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检方泄漏侦办机密给媒体,媒体基本上没事,但泄漏的人如果是「诉讼关系人」,则会有泄密之责。

最后,黄𬀩瀚强调,「泄密」不应该,重大案件「说明不足」也不妥适,遇上重大案件时,请检方应采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适度公开,避免社会对立,民情躁动。

★未经判决确定,应视为无罪

▼资深媒体人黄𬀩瀚。(图/记者李毓康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