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卢正被控杀人「已伏法24年」 调查报告三发现曝「冤案」
▲监委高涌诚说明死刑犯卢正冤情。(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退休警察卢正因被控杀死詹姓妇人,已于2000年伏法。然而,家属及台湾冤狱平反协会为卢正喊冤,奔走多年,监察院今(16日)公布调查报告,原确定判决认定被害人詹姓妇人系遭卢正杀害弃尸,死亡时间、凶器皆与事实不符,且案发时,卢正已遭到警方跟监,有不在场证明,直到死刑执行前最后一刻,卢正依旧喊冤更欲咬舌自尽,监院今年6月20日函请法务部转所属研议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
当年卢正案中,原判决指出,卢正尾随要收广告费的詹春子,假装巧遇后称可以载她去,后来将人绑票打电话给其夫勒赎500万元,隔天却已将詹女勒毙弃尸。
卢正于民国86年1月涉犯掳人勒赎杀人罪,89年6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后三审定谳,89年9月7日下午8时许执行枪决。卢正家属及冤狱平反协会认有冤情,向监察院陈情。
监察委员王美玉、高涌诚咨询宜兰县政府警察局鉴识科股长蓝锦龙、国立台湾大学心理学系曁研究所副教授赵仪珊、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曁研究所合聘教师、该校昆虫系教授萧旭峰等专家意见,调阅卢正案司法侦审与执行卷宗,以及监察院89年间调查本案卷宗等资料详查,调查结果显示,卢正涉掳人勒赎杀人罪遭判处死刑确定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8年原定判决所认定之犯罪事实显有错误,被告卢正恐遭冤屈,并非真正犯罪行为人。
另外,调查发现卢正案执行死刑,亦非依刑事诉讼第461条规定以「令准」方式为之。本案除请法务部转所署研议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有鉴于宪法法庭刻正审理死刑制度是否违宪案,将本案调查发现,一并函请宪法法庭参酌。
监委透露,死刑犯执行前,检察官要进行讯问,卢正案亦如此,笔录原先记载有收到,又划掉改称不答;检察官问有没有话说,卢正坚持自己冤枉,也提出书状;检察官询问遗言,卢正表示没有,并在最后签名时拒签,并欲咬舌自尽、无法按指纹。最后在卢正麻醉后才补盖指纹。
调查委员王美玉、高涌诚说明调查发现如下:
一、被告卢正临刑喊冤,恐遭受冤屈
调阅台湾高等检察署台南检察分署执行死刑卷宗发现,被告卢正于执行枪决前,执行检察官讯问时,仍坚称系遭冤枉。
二、原确定判决认定詹姓妇人系遭卢正杀害弃尸,与事实不符,监察院已于113年6月20日函请法务部转所属研议提起非常上诉或再审。
(一) 死亡时间的疑义:原确定判决认定被告卢正系于86年12月18日18时许杀害詹姓被害人,于同日20时许弃尸,惟经萧旭峰教授以法医昆虫学依本案相同条件进行死后间隔模拟实验结果,研判死者应在86年12月19日接近尸体寻获时,才遭杀害并弃尸。
原确定判决认定被害人詹姓被害人的死亡及弃尸时间,明显与科学事实不符,经查卢正于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踪监控,有明确不在场证明,原确定判决认定詹姓被害人遭卢正杀害弃尸,显与事实不符,违反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
(二) 鞋带是凶器吗?原确定判决认定本案扣案鞋带为凶器,惟查本案审理时对于犯罪手法本存有疑义,拟邀请法医师再行鉴定,因未实际嘱托,致仍有疑点未明,经蓝锦龙股长进行鞋带紧拉勒痕型态实验及依本案被害人詹姓被害人颈部勒痕形态鉴识结果,认极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带为凶器之可能性。
又卢正供称系手套袜子徒手撕断胶带捆绑被害人,经蓝锦龙股长模拟重建实验结果,胶带断口应呈扭曲情状且沾有织物纤维,惟检视卷内现场勘查人员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胶带,切口平整且无沾黏织物纤维。显示卢正之自白欠缺真实性,原确定判决认定之犯罪事实有误。
(三) 卢正虽曾于警询及检察官侦讯初期自白,惟经赵仪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卢正侦讯笔录内容与卢正致家属亲笔书信等资料进行司法心理鉴定分析,提出「供述鉴定报告」认为卢正自白的真实性低,错误自白的可能性高。
三、 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执行之规定,须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然现行实务仅以法务部「函」复高等法院检察署之方式为之,且无须盖用法务部机关印信,除与刑事诉讼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并违反立法原意,且与其他执行命令相较,显然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