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郑文灿涉贪2800万交保 昔日部属凌晨筹措保释金

记者沈继昌、柯沛辰/桃园报导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涉嫌在桃园市长任内收贿被起诉,检方建请法院量刑12年。桃园地院28日漏夜询问11名被告,凌晨1点30分裁定郑文灿28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目前郑文灿等候交保中,昔日部属正在筹措保费。

▲郑文灿涉贪案5人交保,桃检3名检察官步出法院不发一语。(图/记者沈继昌摄)

至于桃检主任检察官吕象吾、检察官陈嘉义、公诉检察官邱健盛等3人,稍早步出法院不发一语。

桃园地检署27日依贪污治罪条例将郑文灿及10名共犯提起公诉,并对郑求处12年有期徒刑。由于郑文灿已被押47天,同案被告廖俊松、廖俐廷及廖家兴父子、侯水文等人也在押,因此全案移审后,由桃园地院审理是否续押。

8月28日凌晨,地院陆续裁定廖俊松以110万元交保、廖家兴60万元交保,廖力廷25万元交保、侯水文以205万元交保、郑文灿2800万元交保。

▲郑文灿收贿案,涉案5人全部交保。(图/记者沈继昌摄)

桃园地院说明,被告郑文灿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趋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及郑文灿职业、社经地位、经济能力,综合研判,足认其有倾力逃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法执行之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

不过,地院考量被告涉案情节、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并权衡国家司法权对犯罪之追诉遂行之公益、羁押对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经合议庭评议结果,认现阶段命被告以新台币2800万元具保,并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并禁止对同案被告、证人等人接触,应足对被告产生相当之拘束力。

桃园地院指出,重要证人于侦查中均已具结证述,本院参以被告与共犯间陈述虽有歧异,惟卷内有客观之监听译文、市府会议纪录等证据可佐。检察官侦查完备后提起公诉,已清楚指出被告本案涉犯罪嫌之范围,且提出相当之证据足以佐证,嗣后法院审理时,共犯或证人之证词倘有翻异,亦属证据证明力之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