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妹回家遭尾随!38岁男躲楼梯「做这事」女遭袭臀尖叫

辣妹住户返家遭洪男尾随。(示意图/Shutterstock)

台南市1名38岁洪姓男子,今年4月,看见同栋辣妹住户返家,尾随辣妹进入管制门,并超越辣妹爬上楼,坐在四楼楼梯上打手枪,辣妹见状绕过洪男竟遭袭臀,因此尖叫,洪男趁机烙跑。法院审理后依性骚扰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38岁洪男在台南市租屋套房前,见被害辣妹独自一人刷感应卡进入屋内,竟基于侵入住宅、性骚扰之犯意,尾随辣妹进入管制门,并超越辣妹爬上楼,坐在四楼楼梯上打手枪,辣妹上四楼发觉此情,惊吓之余欲绕过洪男返回房间,洪男即伸手触摸辣妹之臀部一下辣妹因而尖叫,洪男遂立即下楼离去现场。经辣妹报警处理,经警调阅监视器画面后,始循线查获上情。

洪男到案后矢口否认犯行,辩称:我是外送员,当天是做外送时看到那边有很多冷气室外机,认为是出租套房,因为我想要投资透天厝当包租公,想看里面的隔局(后改称要看消防设施)才尾随进去,我是在楼梯间滑手机,没有打手枪,告诉人上楼时,我就起身要下楼,因为该处楼梯比较窄,我与告诉人就有碰撞,告诉人有大叫,但我没有摸她的臀部云云。

法官认为,被告所犯,系犯刑法侵入住宅及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其臀部等罪嫌。其行为应系基于同一行为决意下所为,系一行为触犯2罪名,请从一重处断。

而被告于4楼楼梯间打手枪,涉犯公然猥亵罪嫌。惟按刑法第234条公然猥亵罪所谓「公然」,系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被告系在透天厝出租套房楼梯间内为之,当时除告诉人在场外,无其他人员在场,且该处除租客外,原则上无其他第三人进入之可能,故已非不特定人所得共见,而与公然之要件显有未合,不起诉处分。

法院审酌,被告仅因一时冲动,乘告诉人不及抗拒而为上开性骚扰行为,显欠缺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之观念,更造成被害人心理伤害,行为实属不该;依性骚扰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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