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退回总预算 正反可能理由一次看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明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在立法院审查时卡关,因在野党立委认为该预算案无视立院上会期通过的法律和主决议,未编列健保点值、农业部公粮收购及原住民禁伐补偿,故在野党20日联手将总预算案退回立法院程序委员会。

例如,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第6条规定,「依本条例核发禁伐补偿金额度如下...」,今年6月4日增订第3款:「三、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顷新台币六万元。」修正理由为,目前规定每年每公顷补偿新台币三万元之金额,实不符现今每公顷土地禁止使用之损失,爰增订第一项第三款,每年每公顷补偿金额改为新台币六万元。

对于立法院因为行政院未编足「原住民禁伐补偿」,而将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退回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反对及支持的可能理由,分述如下:

●反对立法院退回总预算的理由:(以下参考《台湾智库》今年10月8日报告)

◎《预算法》第52条规定,「立法院就预算案所为之附带决议,应由各该机关单位参照法令办理。」本条文在说明行政机关对立法院的附带决议,要参照法令办理,可以办也可以不办。因此,退回总预算案的理由,并不恰当。

◎今年6月4日三读修正通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并经原民会6月24日公布施行,自114年起将禁伐补偿金从每年每公顷3万元提高至6万元。修法后,所需预算由21亿元提高至42亿元,然原民会仅编列28.1亿元,未依法编足相关预算。因各机关今年5月17日前皆已将下年度概算报行政院依程序审查定案,本案发生日期在后,恐难以纳入。

◎为防尔后退回总预算案之情事再生,影响政务推动,《预算法》应增列条文,规定立法院不得退回总预算案。

●可做为支持立法院退回总预算案,并要求行政院重新编制的可能理由:(以下参考蔡茂寅,财政法第六讲,预算之编制上、下)

◎根据宪法第59条,只规定行政院应将下年度预算案「提出」于立法院,并未明定预算之「编制权」亦「专属」于行政院。因此,在编制过程中,立法机关有无介入余地,在宪法解释上并非无讨论空间。

◎如果给予立法机关必要的人力物力,并且妥适建立行政、立法二权之间协调机制,有效建立防弊措施,未尝不可将预算编制权归给立法机关,或由立法机关适度参与。

◎目前全由行政院编制预算的作法,仍有人民需求难以精确反映,资源分配缺乏制衡机制的问题。否定编制阶段的国民参与,正当性有所不足。

◎美国的预算编制权为联邦议会,而非行政机关。因为预算为法律之一种,在严格的三权分立下,预算之作成、提案、议决,均应由立法机关行之。总统直属之管理预算局固然专责预算之编制,但对于议会,仅属参考资料,并无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