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取消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购房人和房企可自行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6月22日,兰州市住建局网站发布《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限购、限售、价格备案等限制措施。继续深入落实2023年9月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取消购房资格限制,取消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取消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二、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购房家庭在购房县区、开发区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或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
三、继续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购房补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7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于购买第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
五、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六、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七、合理确定二套以上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对于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改善性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相应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不得低于二套住房。
八、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九、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十、阶段性上调公积金实际可贷额度。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缴存余额的24倍上调至30倍,提高缴存职工家庭的实际可贷额度。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地限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含兰州新区)购房的,可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无缴存地、户籍地等条件的限制。
十二、阶段性放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此前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购房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三、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允许办理落户手续,可就近入学。
十四、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按照规划严格配建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优化阳台、层高、架空层、停车位等管理要求,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五、推进房票安置。优化房票安置房源,落实安置奖励、价格优惠、金融支持、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增加安置渠道,改善供需结构,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十六、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本通知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兰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优化措施》)。6月21日,记者就《优化措施》中市民关注的话题采访了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
1.记者:取消住房交易限制措施具体指的是什么,年限限制取消后卖房相关税费还需要交吗?
市住建局:2023年,我市已取消住房交易年限、套数限制,指的是在我市范围内购房不限制购买套数;我市范围内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即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税收、贷款方面政策按税务、金融部门规定执行。
2.记者:取消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建局: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需要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价格备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时不再受备案价格的限制,购房人和房企可自行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3.记者:购房家庭名下无成套住房的如何认定?
市住建局:购房人可以持身份证到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家庭名下房屋信息,并凭查询结果办理商业贷款。
4.记者:购房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如何认定?
市住建局: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出售的房源信息应当先在“兰州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监管平台”挂牌并进行核验。在购房前,购房人持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到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存量房管理科(房地产大厦12楼)办理房屋挂牌核验证明,凭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和房屋挂牌核验证明办理商业贷款。
5.记者: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应满足哪些条件?
市住建局: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6.记者:居民应该怎样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住建局:纳税人在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时,持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件等资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即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7.记者:完成相关购房手续,具体指的是哪些手续?
市住建局: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
8.记者:购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市住建局:购买首套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9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7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9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第三套或以上套数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均给予1.5%的购房补贴。
9.记者:购房补贴如何申请?
市住建局: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当提交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所购房屋在主城四区范围(不含高新区、经开区)的,到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商品房管理科申请;所购房屋在高新区、经开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到辖区住建部门申请,各部门联系方式随后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官网公布。
10.记者: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建局:兰州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二套以上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贷款银行具体确定,但是首付款比例水平不得低于二套住房。
11.记者: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市住建局: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已经取消,由贷款银行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二套以上房贷利率由贷款银行具体确定,但不得低于二套住房。因此,购房人可与银行积极协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12.记者:下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建局:2024年5月18日起新受理贷款和5月18日前未发放的贷款利率统一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存量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13.记者:多子女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市住建局:同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为现有子女数,且均未满18周岁)的,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认定为养育多子女家庭。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14.记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地限制的执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建局:在全国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均可。
15.记者: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应当怎么认定?
市住建局:符合条件的住户,持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向物业公司和房屋辖区相关部门申请认定,物业公司初核后,由辖区相关部门复核并出具认定证明。
16.记者: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市住建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17.记者:房票安置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建局: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18.记者:房票如何使用?
市住建局: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房时,将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房屋坐落、实际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共同签名签章。接受房票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核发房票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兑付资金。
19.记者:实行房票安置后,是否还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市住建局:可以。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其中任意一种安置方式。
20.记者:“以旧换新”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市住建局:一是收购旧房换购新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对旧房进行收购,收购旧房的价款抵顶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二是委托出售旧房换购新房,拟出售旧房购买新房的群众,旧房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出售,出售旧房价款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三是租赁旧房换购新房,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以年为单位整租群众旧房,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金用于支付购买新房的购房款。
21.记者:“以旧换新”有哪些支持政策?
市住建局: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在退税优惠、购房补贴、商业和公积金贷款、就近入学、第三方机构优质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购房群众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