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上妹妹国中闺蜜 哥冻未条冲动1次要关2个月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男子阿强(化名)与妹妹的国中闺蜜A女是情侣关系,他明知对方未满16岁,仍发生性行为1次,后来被女方的母亲发现,因而挨告。桃园地院日前审理此案,并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2个月。
▲阿强与小女友发生性行为,却因此触法。(示意图/记者李佳蓉摄,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阿强因故与妹妹的闺蜜A女结识,进而成为情侣,他明知A女未满16岁,仍在交往期间于A女家中发生性行为1次;后来A女的母亲发现异状,进一步追问才得知此事,气得报警究办。
阿强到案之后,在接受警询及侦查时均坦承不讳。检方认为,阿强的说词与A女的证词、妹妹的证述情节相符,还有双方的LINE对话纪录截图等证据佐证,因而认定阿强的行为涉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嫌,讯后依法对他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法官在11月底做出裁定,认为阿强明知A女未满16岁,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仍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对A女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确实不应该,考量到他已经坦承犯行,态度尚可,最终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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