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见男友与小三滚床单 她怒比「这一根」3000元飞了

吴女在众人面前对陈男比中指,被依妨害名誉罪判处罚金3000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吴女与陈男为情侣关系,某日却撞见陈男与A女衣衫不整共处一室,吴女心生不满,决定解除陈男帮母亲投保的保险,双方相约谈退款却无共识,前往派出所协调仍不欢而散,吴女离去时见A女到场,认为陈男说不会再与A女见面都是谎言,在派出所前怒批陈男欺骗她并比中指。法官日前依法判处罚金3000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111年4月某日吴女前往陈男的健身房面谈退款事宜,但到了营业时间结束时仍无法达到共识,之后2人前往派出所续谈,但依旧没有共识。到了凌晨2时许,警察陪同2人步出派出所后,陈男帮替吴女招计程车,吴女突然见到A女前来,顿时怒火中烧。

吴女爆气怒骂陈男,之前说不会再与A女见面都是谎言,一气之下便在派出所前飙骂陈男欺骗她,还气得对陈男怒比中指。

法官审理时,吴女表示没有对陈男比中指的这段记忆,所以无法承认或否认。

法官认,A女到场时,吴女在派出所前大声表示自己遭陈男欺骗,并在警察及陈男面前对陈男比中指等情事,A女及在场警察都证实,足认告陈男指称其遭吴女当众比中指侮辱应与事实相符。

法官认,而依现今一般社会通念,举中指之手势系意指辱骂「三字经」等言语之肢体化,含有侮辱他人、贬损他人在社会上评价地位之意义。被告以前述手势侮辱告诉人,且侮辱地点为延平派出所前,当时亦有数人在场,自已该当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之「公然」状态。

法官审酌,吴女认为自己遭到劈腿及欺骗,一时气愤而做出公然侮辱犯行,贬损陈男之名誉。吴女无任何犯罪科刑纪录,素行良好,审理期间多次表达愿意当庭向陈男道歉,犯后态度并非恶劣。衡量吴女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极其身分、背景、月薪约2万多元等,日前依妨害名誉罪,判处罚金300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