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资助少女6000元!揪「滚床单」88次 淫男这么说让法官怒了
高男与少女发生88次性行为,还辩称每月资助少女家6000元,法官认定他无悔意。(示意图/shutterstock)
花莲一名高姓男子,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3月26日为止,以每周约1次的频率,在住处以不违反13岁少女的意愿下,发生性行为共计40次。直到少女家人发现才东窗事发,高男当时签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少女见面、连络。
但高男在110年11月某日少女满14岁后,直到111年5月15日为止,仍以每周约2次的频率,同样在自家与少女发生性行为共计48次。少女父母惊觉高男竟然持续犯行,愤而提告。
法官审酌,吴男未尊重少女身体自主权,为满足自己之性欲,利用少女年岁甚轻、智虑尚浅,对少女为性交行为,已对少女造成身心及性观念发展上有严重伤害。
吴男在少女家人发现后,不知反省、检讨,继续与少女发生性行为共48次,持续戕害身心及人格健全发展,对少女将来一生之影响既深且远。
吴男在准备程序时辩称,我一个月会拿6000元帮助少女她们家,那几年少女家中的食衣住行,都是由我支付的,她的家人也会向我借钱。我知道,我跟少女发生性行为不对,我知道会出事,但少女跟我发生性行为后,「可以睡得很安稳,还会讲很好的梦话」,因为她在家没有办法好好睡觉。
法官认,吴男犯后仍理直气壮,不认自己所为有何不当,难认有悔悟之心;另外,吴男自111年7月后,未继续依照保证书的约定,给付赔偿金额,也未与少女及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未完全弥补少女之损失。
法官日前判决,高男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共40罪,各处刑3年2月;又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共48罪,各处刑7月。应执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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