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對白小讓步 博取三院人事案?
目前待行使同意权的人事案,有法律层次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四席,八月一日上任)及宪法层次之监察院(计卅一席,八月一日上任)、考试院(计十一席,九月一日上任)、司法院(计七席,九月一日上任)。这是独立机关人事同意权的一个高峰期。
就NCC委员之人事案,规定于NCC组织法,由行政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采简单多数决。就考监司法三院人选,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立院职权行使法,经超过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实际运作上,当总统所属政党在立院有过半席次时,出于执政党立委之强力护卫,被提名人选都能过关。
甫三读通过之立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系从严格化审查程序着眼,包括应采计名投票表决、审查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并应举行公听会、被提名人违反规定可处二万元以上廿万元以下之罚锾。
单纯严格化审查程序仍有不足,报载国民党立委傅崐萁、洪孟楷、翁晓玲等人分别提出NCC组织法修正案,有主张立法院应增设审查委员会、委员应依立院政党席次比例;有主张增加委员名额,分散提名权,由行政院、政党各推荐七名,其中政党应依立院政党席次分配名额;有主张委员设定为五人,行政院长提名二人,其余的三席由立院提名。
这三个版本得统整为一个版本而展开对外协商。报导也指出,立院初审时,绿营主张政党比例制违宪。
应珍惜人事同意权行使之时刻。最有效之选贤与能之方法,就是修法加上一点:以上之人事案「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为通过」。
这是德国联邦众议院与参议院对于宪法法院法官人事案之同意权行使模式。这高门槛使得被提名人在专业、人品、政治独立性上,必须通过三个在意识形态、主要政策、政治(乃至经社)利益上有严重对立政党之审查,凡是高政治意识形态者、政治投机者、长年选举出身之政治工作者,一般将难以获得通过。
采行此制,直接原因为我国向来的提名权与行使同意权模式,尚不足以确保人员之公正性与独立性,NCC、监察院于若干重要议案之审议结果乃至过程难以令人信服,徒增政治纷扰与社会对立。
更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源于族群、历史、国家认同上之歧异,并经由选举制度及长年之政治对抗动员(蓝绿恶斗),而存在着政治上分歧与社会上分歧,而扩张到整体社会下之媒体、学界、各同业公会界、经济界等次体系,四散蔓延到下游、中游、上游之结构。
可以说,台湾的每一处、每一个讯息,都充满了政治对抗,消耗了整体社会的效能、创新、经主要政党一致同意的大而有力的改革(例如都更)。
对于分歧社会最好的解方,为公共权力与资源之分享,及政策上之沟通与协商,甚至逐步建立与扩张共识。就重要人事案而言,以立院三分之二委员之同意作为门槛,即为权力之分享,能避免偏锋;更何况提名权依规定系由行政院长或总统所垄断。
民众党就考试委员人选似乎与当局妥协,但也只获得推荐一席。执政者似乎有意以对民众党小让步,来博取三院人事案之霸业。重大人事同意权案在前,民众党当思天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