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对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给儿子,最后......

茂名晚报讯 记者 池榕 通讯员 周荣富 杨华丽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反而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低价转让财产给亲属,等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早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合法债权呢?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何某、黄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是两人婚生儿子。钱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黄某尚欠钱某借款本金456176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因黄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钱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何某、黄某与何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50万元转让其夫妻名下的某房产,何某某于2021年3月10日取得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钱某得知后,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化州市人民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尚欠钱某借款本金456176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以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何某某。何某某与黄某是母子关系,何某某抗辩不知道黄某的债务问题,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接受何某、黄某的房产,实际上帮助了黄某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外,在黄某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钱某主张撤销何某、黄某与何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撤销要件,应予以支持。因此,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何某、黄某与何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低价”、“无偿”等方式转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低价”、“无偿”等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提醒债务人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债权人在遇到上述情形要懂得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茂名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