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国资创投能容错风险资本有耐心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近日,《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国资VC/PE考核方面的规定备受关注,包括:对国有天使基金、创投基金设定不同的投资期和退出期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的整体运营效果,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创投基金等。
国资已成为创投领域的主力军。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LP(有限合伙人)的合计披露出资金额占比达到81.2%。然而,国有资本普遍的保值增值考核要求与创投固有的高风险属性并不完全相容。在一级市场资本来源减少的背景下,为了匹配国资诉求,创业公司或创始人回购对赌成为国资LP“保底”的常见设计,而这种设计可能扩展至其他非国资LP。
由于二级市场基金发展滞后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限制较多,公开发行上市成为VC/PE的主要退出方式。在IPO市场活跃时,回购不易触发;一旦IPO市场受阻,相关法律风险会骤然上升,这对创投圈乃至整个创业创新活动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回购对赌对创业者构成了强约束,一旦触发回购,不仅会使辛苦创业的公司难以维持下去,在个人破产制度仍不完备的情况下还可能累及个人及家人正常生活。这样的强约束虽然可以最大程度激励创始人的进取精神,但其潜在的负面效果远超过其好处。例如,由于对赌时间通常不超过3年,这可能导致创业者的经营思路变形、企业发展路径被扭曲,即上市成为主要目标,企业的良性发展位居次要地位,被动上市、不顾市场条件强行上市,最终只会是双输的局面。对创投机构而言,有对赌约束“保底”,这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机构本应进行的严谨、专业的调查和监督,将自身本应承受的风险转嫁给了创业者。但对赌只是约束,与被投项目本身的成败并无直接关系,一旦触发对赌,原本正常经营的企业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创业者无法按要求兑现回购承诺,最终还是要由创投机构承担损失。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创投17条”,《条例》即是对这一政策的具体落实。无论是弱化保值增值的要求,还是延长考核期限、提升容错空间,实质上都是向创投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回归。创业创新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充满风险,失败是常态,这既需要勇气,也需要耐心。创投资本是典型的耐心资本,愿意承受巨大的风险,陪伴创业者战胜艰难险阻,最终共享成功果实。创投资本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应当朝着正和而非零和的方向去设计,民间资本如此,国有资本亦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