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推销争议多、金额上看数十万元 1万元以上要订书面契约

美容推销争议多、金额上看数十万元 1万元以上要订书面契约(示意图/达志影像)

据行政院消保处统计,美容相关消费争议去年达743件、今年至今也有680件,且争议金额从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而过去如此类推销并无相关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管理,民众若要求偿恐怕只能诉诸法院,因此卫福部订定的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并经行政院核定在案,预计明年7月1日上路。

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重点包括明定业者应清楚揭露与应询问的事项契约应载明美容项目、金额、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为实施美容所购产品内容、效用、数量、价格等资讯;尚且应询问消费者是否患疾治疗、过敏性体质、肌肤敏感性等事项;美容业者推荐介绍消费者向融资业者贷款,应告知贷款利息、期数、总金额以及倘美容业者因经营不善致无法继续提供美容服务时,消费者可检具资料向融资业者申请停止支付尚未缴清贷款余额。

美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也明定各种解除或终止契约事由的退费计算,如美容业者提供美容服务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契约,美容业者应在30天内,将消费者业已缴交的全部价款扣除已接受服务费(含已提领并拆封商品金额)手续费后退费。

此外,为解决美容业者利用「出售美容产品赠送美容服务」的交易模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明定美容业者应揭露所赠服务的时间、次數、费用,所赠服务费用未载明或低于美容产品总费用50%,当终止或解除契约时,以占总费用50%计算退费金额。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提及,此次草案要求1万元以上的美容契约应订定书面契约,且不得事先抛弃审阅期。

行政院消保处呼吁美容业者,所提供的美容课程契约内容应符合规定,违反者,主管机关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锾,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