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坤舆掩埋场」居民胜诉确定 县府须令立即停止开发!

最高行政法院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苗栗县居民不满坤舆掩埋场「未经环评」就进行开发,诉请法院判决苗栗县政府命坤舆公司停止开发,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依法须进行环评,判决驳回上诉,苗栗县政府应命开发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送审查,未完成审查前,不得试运转及实施后续开发行为,全案确定。

坤舆公司在2001年间申请一般事业废弃物乙级废弃物处理机构设置许可,经苗栗县政府于2002年间同意系争处理机构设置许可。因开发行为位于山坡地,且整体开发面积合计已逾2公顷,依法应进行环评,坤舆公司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未实施环评。

坤舆公司未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送苗栗县政府审查,苗栗县政府未依相关规定命坤舆公司实施环评,即同意其设置文件(含变更)申请及核备兴办事业计划书,在2010年12月31日同意坤舆公司试运转计划之申请。

当地居民在2021年3月2日以公民告知书叙明处理机构开发面积逾2公顷,依规定应实施环评,请求苗栗县政府命开发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送审查,未完成审查前,不得试运转及实施后续开发行为,但苗栗县政府迄未依法执行。

居民以苗栗县政府怠于执行职务行为为由,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第8、9项规定,诉请判决苗栗县政府应作成命坤舆公司停止实施系争处理机构开发行为之行政处分,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该掩埋场依法应办理环评,判决居民胜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