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开GTR载妹跑台三线 回程变狼强摸奶10秒
苗栗一名崔姓男子于去年5月驾驶GTR跑车载着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跑山,竟趁返程途中强行抚摸对方胸部。(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苗栗一名崔姓男子于去年5月驾驶GTR跑车载着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跑山,竟趁返程途中强行抚摸对方胸部。事后,小美向家人揭露遭遇并报警处理。法院审理后,认定崔男涉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崔男不服判决上诉并与小美达成和解,台中高分院,宣告缓刑四年,并要求执行60小时公益劳务及参与5场法治教育课程。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崔男于去年5月12日晚间9时40分驾驶一辆GTR跑车,载着一未满18岁的少女小美跑台三线。当天与他同行的还有友人「阿勇」及其他数人。行程中,崔男在返程途中,趁小美坐在副驾驶座之际,伸手进入小美衣内抚摸右胸乳头,随后又隔着衣物抚摸胸部。小美事后回家向男友及家人哭诉,并于隔天报警。
警方接获报案后,随即将崔男传唤到案。崔男对触摸行为坦承不讳,但辩称是经小美同意,并未违反对方意愿。然而,小美于警询及法院审理期间多次陈述「他把右手从我上方伸进去我内衣,摸我的右边奶头,摸了快10秒」,指控崔男行为粗暴,曾试图反抗但未能成功。
法院审理后,采信小美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同行友人证词及事发当日的跑山路线图等,认定崔男确实在未经同意下对小美进行猥亵行为。法官指出,小美的陈述自案发至庭审期间,内容前后一致,并无矛盾之处,可信度高。
尽管崔男辩称小美未有明显反抗,行为时间短暂,不构成强制猥亵,但法院认为,受害人年仅未成年,且案发过程中明显遭受不当侵害,已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要件。
苗栗地方法院考量崔男初犯,且已认罪,并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4年。缓刑期间需参与5场法治教育课程,并向公益机构提供60小时的义务劳务。此外,法官明确规定,他不得再对小美有任何不法行为,且缓刑期间将受保护管束。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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