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毒驾一路逆向撞死执勤警 最高检察署发声了

▲电子烟 。(图/最高检察署提供)

记者陈昆福/台北报导

黄姓男子于7月13日凌晨在在新北市三重区,高速驾车逆向冲撞警车,导致值勤黄姓警员当场死亡,由于黄男供称案发前,将药品「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内吸食,以致酿此悲剧;此类案件日后仍有发生可能。对此,最高检察署说话了。

最高检指出,有鉴于电子烟油极易可能掺杂各种成分,甚至毒品或药品,衍生各类社会问题与刑事责任,黄姓男子吸食掺入「依托咪酯」之电子烟后,驾车冲撞警车案件即为是例。为避免不法之徒以合法电子烟为掩护掺杂各类违法物品,造成执法困难,危害社会治安,然而电子烟含尼古丁成分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法院见解分歧,因此烟害防制法相关法律问题极待厘清。

最高检表示,有关行为人于112年3月22日烟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前,制造、输入、贩卖、转让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是否构成药事法刑责乙案,经台中地检署于112年7月主任检察官会议提案,报经高检署研议,暨高检署于112年7月自行提案,两案一并陈报法务部,经法务部责成最高检察署研议。

电子烟不含其他药品或毒品,且未宣称疗效之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案件,是否违反药事法?如果违反药事法,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检察署函询各地方检察署并汇整统计,自112年3月22日烟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后,至113年4月30日止,各地方检察署就电子烟违反药事法案件,总计侦结639件、718人,其中起诉46件、56人;声请简易判决处刑35件、35人;缓起诉处分72件、73人;不起诉处分486件、554人,其中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处分者计415件、476人;犯罪后法律已废止刑罚为不起诉处分者计36件、52人;其他事由为不起诉处分者计35件、36人。起诉及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约占12.67%;缓起诉处分约占11.26%;不起诉处分约占76.07%。司法实务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颇为分歧,究其原因,肇因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最高检察署于113年3月20日,邀集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及检察司、卫生福利部、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法律问题提案机关高检署、台中地检署开会研商,并拟具最高检察署初步研究意见;嗣就该初步研究意见函询各地方检察署,经函复并汇整后,复于113年5月15日,邀请二审检察署及台湾台北、士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桥头地方检察署开会研议,会中并就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意见达成共识,以期执法机关有所依循,避免与民众认知有所歧异。根本之道,建议立法与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明定电子烟含尼古丁成分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科以刑事责任,以让国人有遵循之标准。

因上述实务在适用上意见分歧,检察官、司法警察与民众无所适从。兹审酌烟害防制法修正后,符合类烟品定义之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油产品,其管理与处罚事项,均依烟害防制法处理,仅处行政罚锾。目前法院判决有认烟害防制法修法后,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之管理与处罚,应从药事法中抽离,不再以药品加以列管,以避免与一般民众认知歧异等情,从而为免诉判决。

因此检察机关若在相关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有疑义时,在最高法院法律见解有确定判决前,审酌卫生福利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函释,宜审慎处理。惟案件具体情节,因案各异,如有特殊事由,仍依具体个案自行认定。

最高检察署呼吁立法与主管机关尽速修正药事法,明确规范类烟品之制造、输入、贩卖、转让等行为,是否科以刑事责任,以杜绝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