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家教师利用学生「不敢拒绝」 帮3男童下体擦药
台南一名洪姓男子担任家教老师时,对3名男童进行猥亵行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南一名洪姓男子担任家教老师时,对3名男童进行猥亵行为,经台南地院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罪共14罪,分别判处10月及8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洪男为年满18岁之成年人,在住处开立未立案之家教班并担任教师,负责提供学生数学、自然等科目之教学及课业指导。其明知A男、B男、C男均为未满12岁之儿童,且系因教育关系受自己监督之人,竟不知善尽为人师表教育之责,为满足自己之私欲,竟利用在上课之机会,分别进行猥亵行为。
洪男自民国112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于每周三15时30分至18时30分许,教导A男数学科目,洪男趁教导A男课程结束等待家长前来接回之空档,将A男带至卧室房间内,指示A男躺在床上并脱下A男裤子,假藉帮A男生殖器擦药之名义,徒手抚摸A男之生殖器,A男虽心感有异,惟因洪男系其数学家教老师不敢贸然拒绝,而隐忍并未反抗,洪男即以此方式对A男为猥亵行为得逞共9次。
并于113年3月9日14时至16时,在大教室为B男上数学课时,为让B男看实验材料而将B男带往客厅,在客厅内直接拉开B男裤子,以湿纸巾碰触B男生殖器附近位置,并告知B男这是为其好、上完厕所要记得擦,以此方式对B男为猥亵行为1次得逞。
又于112年11月17日起,于每周五13时至4时30分指导C男数学,洪男竟假藉帮C男生殖器擦药之名义,徒手抚摸C男之生殖器,C男虽心感害怕,惟因洪男系其数学、自然科家教老师不敢贸然拒绝,而隐忍并未反抗,洪男即以此方式对C男为猥亵行为得逞共4次。
嗣因B男将上情告知父母,并因B男曾在上开家教教室见到与其在相同英文补习班上课之A男1次,嗣后英文课时主动询问A男,始知悉A男亦有类似遭遇,并经B母转知A母,A男始将上情告知其母,并由学校进行相关通报程序;员警因清查洪男行动电话联络人资讯而与C母联络,C男始将上情告知其母,而循线查获全情。
洪男到案后虽坦承确实有教导A男数学、B男数学与科学实验、C男数学与自然,并且知悉渠等均为未满12岁儿童,然矢口否认有对A男、B男、C男为任何猥亵行为,辩称:A男情绪起伏大,接近期中考时有稍微对他凶一点,所以小孩可能心理上有些反心,A男可能是在模仿B男的行为;B男则是因为我不让他做实验而不开心,我带他去客厅那天,只有叫他用湿纸巾擦手,B母将湿纸巾的事情放大;C男我也不知道他为什么会这样讲云云。
法官审酌,被告开设家教教室担任老师,具有教学专长,却不知善尽为人师表教育之责,明知被害人A男、B男、C男均为就读国小之学童,身体及心智之发展均未臻成熟,因教育关系而受被告监督,对被告存有信赖、服从之心理,为满足一己之私欲,对三名被害人为猥亵行为,显不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控制权,造成被害人心理上难以磨灭之阴影,且危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发展,犯后态度难认良好等一切情状,依强制猥亵罪共14罪,分别判处10月及8月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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