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住已婚女同事家遭抓包 诡辩:疫情严峻没旅店可住

男警住已婚女同事家遭抓包,诡辩:疫情严峻没旅店可住。(中时资料库)

一名服务于新北市的男警员,被人夫控告,和担任女警的老婆不正常交往,不但男方常传有「爱你」等暧昧简讯,甚至去年7月还趁他不在家,疫情正值严峻时,偷偷到老婆住处过夜,直到他回家后撞见两人共处一室至少48小时,因此怒向男员警求偿100万元,但该名男员警辩称,当天是因为疫情难已找到居住,才暂时住在女警家,且现在年轻人传「爱你」简讯也是相当平常,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男警员言词不可采信,判赔人夫12万元。

根据判决书记载,丈夫向法院控诉,与担任警员的妻子在民国107年结婚,原本住在北部,后来因职务关系搬到高雄,其后因职务调动关系暂时住在高雄。但妻子的一名男同事却有机可乘,两人交往后,该名男警员曾对妻子传送「爱你」等含有亲暱言语之讯息,且某日她返回住所时,竟发现妻子与男同事在家,这时才得知该名男警员竟然与妻子在家过夜,显然已发生合意性交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来之关系,因此告上法院并求偿100万元。

但是男警员却辩称,她与女同事因在同单位上班,两人又是台南人,有较多共通话题,虽有互诉心事,然无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行为,非常遵守规矩。

男警员还表示,现今社会风气下,无论异性同性表达「爱」或「喜欢」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下之爱慕之情,亦可能表达欣赏个人特质之意,他平常与友人间对话亦习惯性使用「爱你」或类似含意之图片,不是只对女同事表达「爱你」。

他还表示,他会女同事住处,是因有事北上,所以顺道拜访女同事,因两人相谈甚欢,故未注意时间,又当时疫情严峻,许多旅店并未开放,因此在女同事家休息,绝对有恪守男女应有分际,毫无任何不法。

但是法官审理后认为,政府从110年5月12日升级三级防疫警戒,同年7月27日甫降至二级防疫警戒,陆空交通或住宿均有相当程度降载,男警员自台南北上,自可预期有多处不便,也不可能不事先规划相关住宿、交通,因此所谓一时兴起留宿永和住所的理由。

法官也认为,男警员7月28日休假,当天就即抵达女同事住所,女方丈夫于7月30日上班返回永和住所时,男警员仍未离开,停留时间已逾48小时,若非事前计划或已得女方同意,难以认定男方可持续借宿于女方住所,甚至女方出外上班时仍不离开,显然有缴辩嫌疑,不可采信,新北地院审理后,判男警员须赔偿人夫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