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桃园公共埤塘钓鱼被起诉 法官还他公道

去年许姓男子到桃园新屋公共埤塘钓鱼,杨姓男子说埤塘是他的控告许男打算窃盗鱼,台湾高等法院判他无罪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许姓男子到桃园新屋公共埤塘钓鱼,杨姓男子说埤塘是他的控告许男打算窃盗鱼,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认定埤塘内鱼只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杨男放养所有,且农田水利署桃园管理处也禁止私人放养鱼只,无法证明许男涉犯窃盗未遂罪判他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许男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在去年7月18日下午4点到6点间,在桃园市一处光电水塘垂钓,窃取水塘内杨的所有鱼只,为杨男发现及时阻止而不遂,许男涉犯窃盗未遂罪。

许男辩称,他认为现场是公园化的埤塘,所以他可以在那边垂钓,且埤塘外观上看起来根本没有私人管理,况埤塘坐落土地是农业委员会农田水利署所有,且现场由农田水利署竖立之禁止垂钓告示牌是为防止钓客失足落水,不得以此标示认为许男知道埤塘内鱼只属于他人所有。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及二审高院都认为,埤塘前为桃园农业博览会之展区范围,展示桃园埤塘地景之运用,发展太阳光电系统,博览会结束后转型为新屋环境教育园区,由农田水利会管理,衡诸常情,一般人对于系争埤塘之认知当属由国家管理之公共天然景观,而非私人所有或得利用之池塘。

合议庭认为,一般人对于这个埤塘内之鱼类主观上认属野生,非属私人所有或所持有之物,许男纵前往埤塘垂钓其内鱼只,主观上无窃取他人动产之意,难谓有何窃盗故意,自不构成窃盗罪,判他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