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短视频平台辱骂同事,侵犯名誉权被判公开道歉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杨晓彤 记者 严君臣)如今,短视频平台以其简短、有趣、易于获取的特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人人都有“麦克风”并不代表人人可以“乱发言”。10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辱骂他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徐某与被告季某系同事关系,在一个班组工作。徐某一日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自己的视频,视频里不仅写了侮辱性文字,还附带自己的真实姓名、详细工作地址、居住地址等信息。同时,在徐某账号发布的作品下,季某也用其大号及小号进行侮辱性评论和诋毁。徐某私信警告季某,但季某仍不悔改,仍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骚扰徐某。

因季某发布的视频均添加了徐某本人工作及家庭地址,导致徐某的家人及同事刷到该视频,对徐某的名誉造成损害,生活造成了影响。徐某辗转难眠,一怒之下把季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徐某提交了季某在该短视频平台辱骂自己的证据,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公证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使用原告照片制作视频在其注册的账户进行发布,并配以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被告发布的留言亦明显带有侮辱、诽谤性质,被告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被告制作发布的视频播放量已达上万次,并有一定数量的评论及转发,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通州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决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被告季某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报刊上刊登该案生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季某负担;徐某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季某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认定。侵害名誉权的需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删除侮辱言论,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等渠道救济被侵权人。

短视频平台作为时下热门的社交、分享、娱乐平台,让大众可以畅所欲言,但这里也并非法外之地。法官提醒广大网民,上网冲浪也要守法文明,不要恶意辱骂他人。若发现自己被诋毁、辱骂时,应积极寻找法律途径支持,共同构建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