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校疑遭男同學霸凌 婦氣到甩了他2巴掌挨告下場慘
台南黄姓妇人不满女儿在学校疑遭男同学霸凌,并在外散播不实言论,与该名男同学在左镇某庙宇广场谈话,男同学到场后,黄妇不满对方拒不道歉,气的徒手掌掴男同学2下而挨告,黄妇被依儿少法加重其刑,法官认她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伤害罪处拘役30日,还不得易科罚金。
检警调查,黄妇因认女儿在学校遭男同学霸凌,且对方在外散播不实言论,与男同学相约谈话。去年11月6日傍晚5时许,男同学抵达后,黄妇不满对方拒不道歉,徒手掌掴男同学2下,致其脸部挫伤。男同学对黄妇提告伤害,经检察官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检方指出,被告所为犯刑法中伤害罪嫌,又被告为成年人,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请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加重其刑。黄妇则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指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帮助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或故意对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法定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5年,经依上开规定为刑法分则加重后,已不合于刑法第41条第1项「犯最重本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罚金要件,所以不予谕知易科罚金。
台南地院审酌,黄妇仅因不满被害人不按其意道歉,不顾被害人尚属少年,竟为本件伤害犯行,并兼衡她警询中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伤势,及其犯罪动机、手段、目的、所受刺激、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认她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伤害罪处拘役30日。
台南地院审酌,黄妇仅因不满被害人不按其意道歉,不顾被害人尚属少年,竟为本件伤害犯行,认她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伤害罪处拘役30日,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