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练习生」交男友遭解约下跪道歉 经纪公司硬求偿180万免赔理由曝光

「女练习生」交男友遭解约还下跪道歉,经纪公司硬求偿180万,免赔理由曝光。 (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女练习生小美(化名)与经纪公司签了10年约,不料,公司却以她旷课、结交男友等理由会影响到她在公司参与活动而解约,即使小美下跪道歉,对方仍向她提告求偿180万元。台中地院审理,认为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显示小美有无故旷课、不参加活动的情形,且合约也不能「绝对限制」小美交往自由,据此判决经纪公司败诉,不用赔偿。

据判决书指出,小美在101年与经纪公司签10年约,期间公司替她聘请专业师资授课,投入大量人力、设备、金钱与时间,培养其多项演艺技能及为其推广演艺经纪工作。公司表示,小美曾在106年写信给公司表示想离开的情绪,且自同年9月起又连续旷课3次以上,私下还交了男朋友,违反当初所签立的合约内容,解约后公司依实际经过之6年合约年度,按每年30万元,向小美跟其母求偿180万元。

小美表示并未有违约之情事,除了休假外,她均有至公司进行直播,并无公司所称旷课及拒绝参加活动之情事,至于合约限制其交友之约定,有违民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应属无效,且经纪公司主张每年花30万培养她,实际培训支出只有约13万余元,赔偿之依据不明,亦属过高。

法官认为,经纪公司指称小美有违约旷课及未参与活动之违约应提出举证,但提出的「学习日课表」等证物,却没有小美「已读」的纪录,至于小美寄信给经纪公司,是抒发情绪所为,并非为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纵认小美当时有因训练时数太长或其他原因而感觉痛苦并想停止继续接受培训之念头,但仍无从据为小美确有无故旷课及未参与指定活动之认定。

另有其他练习生的家长作证,当初公司曾经怀疑小美在外交男朋友,心没有放在公司上面,所以找了练习生、家长一起到公司开会,小美当场认错并跪下来认错,并且表示她会认真学习,但被公司拒绝。

但法官认为,家长证词和经纪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皆不足以证明小美有无故旷课和不参加培训活动的情形;而公司主张小美私下结交男友之情形且影响培训工作,违反合约,法官认为按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且该合约第6条纪载「应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情况,满25岁之后如有合适对象则须提出『恋爱报备』...,」,该款仅约定「应避免」,本非「绝对禁止」,且该约定旨在避免练习生因男女交友之感情因素影响,致培训因之延误或推迟,并非得据以绝对限制她与人交往之自由,不论小美是否交男友,经纪公司都不能迳行主张终止契约及要求赔偿,据此判决经纪公司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