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式骗局吸金90亿!im.B诈骗判决出炉 32名被告刑期一览

▲im.B诈骗吸金25亿元案主嫌曾耀锋(左起)与女友张淑芬。(图/记者黄哲民摄)

记者黄哲民、黄资真/台北报导

标榜媒合借贷投资、却涉以假债权吸金90亿元的im.B平台,利用名人代言或合照包装「庞氏骗局」,造成全台数千人受害,主谋曾耀锋与女友张淑芬等31人遭到起诉,今(1日) 一审判决出炉,总计32名被告刑期曝光。

(一)台湾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负责人及其他职员执行业务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科罚金新台币1亿元。

(二)曾耀锋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3年6月。又共同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250万元。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三)张淑芬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0年。又共同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处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0万元。又犯刑法第164条第1项后段使犯人隐蔽罪,处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2月。

(四)颜妙真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又共同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处有期徒刑7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20万元,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9月。

(五)黄继亿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10月。

(六)詹皇楷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8月。

(七)陈振中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7年。又共同犯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

(八)王芊云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

(九)许秋霞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7年。

(十)陈正杰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10月。

(十一)江嘉凌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6月。

(十二)洪郁璇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三)洪郁芳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十四)李耀吉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

(十五)刘舒雁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十六)许峻诚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十七)黄翔寓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十八)王尤君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十九)李宝玉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6月。

(二十)郑玉卿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4年2月。

(二十一)李凯諠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10月。

(二十二)陈宥里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三)潘志亮与法人之行为负责人共同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二十四)吕明芬、陈君如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各处有期徒刑2年。

(二十五)李毓萱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二十六)曾明祥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二十七)胡继尧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9月。

(二十八)吕汉龙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后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2年。

(二十九)陈侑徽、吴廷彦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

(三十)潘坤璜帮助法人之行为负责人犯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前段之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罪,处有期徒刑1年9月。

(三十一) 陈振坤共同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第1项之洗钱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并科罚金新台币壹佰伍拾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壹年之日数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