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达州市公布6起涉水典型案例,多人被拘留!

案例一

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3月2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达州市高家坝大桥桩基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施工泥浆废水用水泵抽出,通过一根黄色软管排入州河。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四川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月1日至2日,州河化工园区水质自动站总磷浓度出现持续超标,达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沿河企业进行排查。排查至四川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锅炉房雨水沟及收集池中的锅炉废水通过水沟及抽水泵排入库房旁边的雨水井,再进入到厂区西侧的废水收集池。收集池中的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从收集池北侧墙体上方的一个排放口外排至下面水坑,然后流入旁边雨水沟,顺雨水沟进入园区雨水管网最终进入州河。经对厂区西侧收集池排出的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显示总磷含量较高。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3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邻水某家庭农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5日,大竹县双河口国考断面水质监测发生数据异常,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断面开展排查,当排查至断面上游的大竹县某生态养殖场时,发现该养殖场外雨水管网有养殖粪污流出的情况。经查,邻水县某家庭农场租用大竹县某生态养殖场的有机肥生产车间处理养殖场的粪污,该农场将部分养殖粪污倒入养殖圈舍之间的雨水坑,导致混有养殖粪污的废水从雨水管网流出至旁边的河流,经检测流出的废水氨氮浓度为1272mg/L,总磷浓度为27.2mg/L。邻水县某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邻水某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家庭农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案例四

大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7日,群众举报大竹县欧家镇大堰村有养殖场粪污外排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信访点位,利用无人机开展排查,发现大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有养殖粪污外流的痕迹。经调查,该公司的养殖粪污暂存池排水井中上部设置有一PVC管,工作人员未将养殖场内养殖粪污暂存池排水井中上部的PVC管堵塞,导致养殖粪污流出积存于沟渠和养殖场外竹林处,经检测PVC管口渗出的粪污中氨氮浓度669mg/L,总磷浓度72.1mg/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案例五

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大竹县双河口国考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发生异常,达州市大竹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断面开展排查。5月8日夜间,执法人员排查至断面上游的清水河支流时发现,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废粪有流入旁边的河流。经调查,2024年5月8日,四川省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圈舍外圆形粪污收集池发生粪污溢流,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水泵抽取河水对溢流出的粪污进行冲洗,导致粪污流入旁边的小河,经检测流出的粪污氨氮浓度288mg/L,总磷浓度79.2mg/L。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

案例六

渠县某家庭农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1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渠县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养殖尿液暂存池未进行防渗,暂存池西面河沟边缘处有污水渗出,且暂存池内靠河沟方向插着1根白色三通PVC管。执法人员在疏通下水道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三通PVC管进行了现场测试,并使用无人机对整个测试过程进行录像取证。该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