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天津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今天,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结合质量月“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活动主题,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天津市源泰建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6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源泰建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源泰建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1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和4台门式起重机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6台起重机械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上述设备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16台起重机械均于2022年4月28日经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4年4月。当事人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使用了上述16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经立案后再次检验,14台合格,2台已达到报废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的严格落实,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起重机械负责大件物件的吊装和移动,通常具有庞大和复杂的机械结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增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积极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凯瑞蜜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河东区凯瑞蜜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6日,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天津市河东区凯瑞蜜服装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多款涉嫌侵权的服装在售,其中11件服装经相关品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涉及“ARCTERYX”、“香奈儿”、“LV”、“PRADA”、“CHANEL”等品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相关进货票据及商标注册证或相关品牌出具的授权书,无法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对中外品牌一视同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松电动车经营(天津市河西区)店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松电动车经营(天津市河西区)店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454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松电动车经营(天津市河西区)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3辆“忠华龙”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配套合格证参数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3月26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涉案车辆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4日从一电动车配件销售中心购进上述涉案车辆,并提供了购进凭证和相关票据,货值454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身边“关键小事”,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等环节的执法检查,持续强化对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不断推动我市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