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酒驾罚锾18万元却免缴 原因是「这件事」有瑕疵

彰化县巫姓男子酒后骑车遭警方拦查告发,裁处18万元重罚,巫男不服裁处提行政诉讼,法官以警员拦查未全程录影,判撤销原处分。(本报资料照/王煌忠台中传真)

彰化县巫姓男子,因酒后骑车遭警方拦查,遭裁处18万元罚锾、终身不得考照等重罚,巫男提行政诉讼,主张警员违法恣意拦查,未给予漱口及15分钟休息时间,即执行酒测,请求撤销原处分,法官认为警员单凭职务报告指其「行车不稳」,流于主观,且密录影像仅从巫男开瓶漱口开始录影,不符「全程录影」正当程序要求,判撤销原处分,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巫姓男子在2022年10月8日上午11点多,骑乘机车行经台中市某路段时,因酒测值超过0.18毫克,警方当场制单告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裁处18万元罚锾,终身不得考领驾照,并应参加道交讲习,公布姓名照片处分。

巫男不服裁处,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当时骑车并无危害他人情形,警员恣意拦查显非适法,拦查后不但未给予15分钟休憩时间,亦未给予漱口即进行酒测,且未进行权利告知,酒测程序违法,另外第1次酒测失败后,警员并未告知失败原因,亦未让其确认酒测器数值是否归零,虽有让其漱口,却在2至3分钟后进行第2次酒测,密集检测恐让第1次吹气数值累加到第2次检测数值,请求原处分撤销。

台中交裁处答辩,警员巡逻见巫男行车状态不稳才予以拦查,谈话中发现其浑身酒气且显有酒容,故对巫男进行酒测。法规并未限制警员进行酒测前均须间隔15分钟,或让受测者漱口。且依密录器采证影像,警员有告知酒后驾车所涉相关法律效果,在原告吹气前已让其漱口,第1次检测失败后亦有告知原因、展示酒测器给予确认,使用合格酒测器,原告酒测值为0.18mg/L,违规事实明确,原处分并无不法。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警察实施拦停并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前提,必须是「已发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始得为之。本案警员仅凭主观认定,毫无理由对驾驶人实施拦检,进而要求接受酒测,其举发即属不法。

另依密录器采证影像,未见警员询问巫男何时饮酒,即迳予施测,且从巫男开瓶漱口时开始录影,亦不符合「全程录影」正当程序要求。法官认为,巫男骑车遭警拦停,难认已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情形,且实施酒测过程,亦未践行「全程录影」正当法律程序,巫男诉请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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