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内未完成博士资格考核遭退学 台科大身障生诉愿结果曝
台科大修改学则,以更照顾身心障碍学生。(本报资料照片)
台科大1名身心障碍博士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而遭退学,因此向教育部提起诉愿。教育部诉愿会认定学生胜诉,撤销诉愿人的退学处分,由原处分机关于2个月内另为适法处分。
台科大这位身心障碍博士生因未在期限内完成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而被退学,但他认为,《大学法》规定身心障碍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同样身障博士生资格考也应给予更长时间,于是向校方提出申诉,但仍被退学。
这位学生因此向教育部提出诉愿,根据教育部诉愿决定书裁定内容,撤销诉愿人的退学处分,关于申请延长休学年限、资格考核年限及修业年限,由原处分机关于2个月内另为适法处分。
教育部表示,依《大学法》规定,博士学位修业期限为2至7年,学校得依延长修业期限,并订定相关资格条件与申请程序。教育部肯定大学考量身心障碍学生学习需求,提供修业弹性,也鼓励其他大学订定相关规范,提经校级会议通过后实施。
台科大「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管理学院各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学后第3学年、其余学院各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学后第2学年结束前应通过资格考核。
不过因应这个身障生诉愿成功,台科大在今年9月19日修正办法为「因身心障碍、怀孕、分娩或抚育3岁以下子女,无法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考核者,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专案申请延长资格考通过年限,总延长年限至多1年。」
此外,台科大说,原学则规定博士生修业期限以2至7年为限,将新增「身心障碍之硕、博士生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申请延长修业期限,以两年为限。」学则将待校务会议报告后,送教育部备查。而这个学生诉愿成功后,目前继续在台科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