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地方性法规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人民网西宁7月29日电 (杨启红、实习生陈旭阳)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青海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地方制度创新之举,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青海省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中迈出了坚实一步。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六条,规定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

《条例》用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五个专章,将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制度化、具体化。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重点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三线一单”、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等作出规定;健全生态保护修复机制,明确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统筹实施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构建全域保护和系统治理新格局;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突出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条例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在推进自然保护地科学规范管理,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加快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方面作出规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或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作为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办公室之一,省发展改革部门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一年接着一年干、一件接着一件抓,持续推进高地规划落地落细;突出高水平保护,抢抓重大战略机遇,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持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聚焦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持续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将围绕强化宣传教育,依法履职尽责,加强监督监管,健全制度体系等方面贯彻执行《条例》,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以美丽青海建设为抓手,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