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梅
记者从青海省民宗委了解到,该委日前制定印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聚焦主线,规范青海省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策效益,推动新时代青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加强项目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组织保障等5个部分,从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库建立、资金投入产业占比、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强化绩效管理等15个方面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重点用于共同现代化试点、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等项目,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不得用于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联系不紧密的项目。
《意见》明确,省级民宗部门根据县(市、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民族工作重点任务、市(州)资金分配建议以及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县(市、区)民宗部门及时对接本地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按季度调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
《意见》强调,按照“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原则,进一步压实县(市、区)主体责任,同时根据市(州)、省级民宗部门工作职责,明确项目监督监管、政策指导及督导落实职责,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使用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物质基础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