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助力组织间信任构建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作为信任基础设施、推动中国数字经济的作用愈发受到关注。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在线新闻发布会,首次将区块链纳入新型基础设施的范围。2021年3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区块链成为了数字经济七大重点产业之一。2022年7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区块链基础设施研究报告》,认为狭义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指“由遵循预定义共识机制的若干节点构成的分布式信任平台”,并强调“通过区块链技术设施的建设,为网络构建信任底座”,可以弥补当前互联网体系架构设计缺乏安全可信要素的缺点。这说明数字经济时代下,区块链作为新基建中“构建信任的基石/机器”的作用不容忽视,且应得到系统性研究。
然而,已有研究尚未对基于区块链的组织间信任构建过程进行深度探索。一方面,现有研究简单地把区块链促进信任构建的原因归于其某单一技术特征,未能全面且具体地分析该技术作为“构建信任的基石/机器”的作用机制。另一方面,有学者提出区块链能够“弱化”在线平台在组织间信任构建过程中的中介作用,避免潜在的系统故障、单方面欺诈或失误等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在线平台通过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保障了区块链在信任构建中的积极作用;但区块链与在线平台间的有效结合方式并未得到有效讨论。此外,已有文献并未充分讨论除交易不确定性以外的其他组织间信任阻碍因素,比如相关法律规定、传统商业模式的功能性障碍等。因此,本文试图解答“在线交易情境下,区块链如何促进组织间信任构建?”这一重要研究议题。
二、研究发现
宋晓晨和毛基业发表在《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11期的论文《基于区块链的组织间信任构建过程研究——以数字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例》将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基于天然适配性相结合的产物——数字供应链金融作为研究情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多级供应商或经销商的信任是这些中小微企业获得资金、供应链金融顺利实施的关键。文章选择两个数字供应链金融模式进行案例分析,从声誉和制度两个研究视角,全面剖析组织间信任构建过程中区块链的具体促进机制,以及该技术与在线平台的有效结合方式,得到了基于区块链的组织间信任构建过程模型,并识别出“再中介信任”这一新现象。主要研究发现如下:
(1)在信任初始阶段,作为信任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面临源于被信任方身份和关系的不确定性、相关硬性规定、传统模式审核障碍等主体摩擦。为缓解该摩擦,在线平台推出了身份规范机制和关系规范机制两方面制度机制,主要包括逐级邀请入驻平台、KYC(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户)结合CA数字证书的实名认证手段、企业间基于供应链业务关系相关联等形式;而区块链也通过声誉主体区分机制、身份唯一机制和关系链接机制发挥作用,涉及基于声誉的节点类型区分、唯一区块链地址标识身份、各级企业间基于真实贸易关系相链接等方面。其中,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融资方必须通过平台的邀请机制和身份真实性认证之后,才能进入区块链网络,生成链上身份并与其他参与方相连。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认可融资企业的身份和关系,实现对被信任方的主体信任。
(2)在信任发展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面临基于被信任方业务的不确定性、业务管理的硬性要求、传统模式管理业务的功能性障碍等业务摩擦。为了减少该摩擦,在线平台通过担保常态机制、凭证服务延伸机制、在线合同统一机制来保障面向被信任方的业务服务的正常有序进行;而区块链进一步通过高声誉的验证节点共同“投票”验证低声誉主体相关业务数据的方式助力被信任方实现声誉积累,并采用隐私保护解决方案使得主体声誉表达可控。其中,在线平台的制度机制使得有价值的关键数据准确入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区块链计算和存储冗余;而区块链基于分布式存储和可追溯性实现对在线平台各业务环节所涉及数据的固化和多级穿透,有效避免中心化系统可能带来的业务数据篡改或造假等问题。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了对中小微企业的业务信任。
(3)在信任维持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还面临基于被信任方后期履约流程的不确定性、相关硬性规定、以及难以保障履约流程顺利执行的功能性障碍等流程摩擦。为化解该摩擦,在线平台通过还款流程追踪机制来实时追踪和监控履约流程和凭证状态,实现流程捕捉;而区块链保障了还款流程按照约定日期和路径执行的确定性,且收益按约分配给各利益相关方。其中,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使得平台涉及的清分、结算、过程监控等环节能够自动化执行,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带来的资金挪用、操作失误等风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顺利接收回款,从而形成对融资企业的流程信任,双方合作得以持续。
三、研究启示
(1)在进行区块链相关模式设计时,必须明晰区块链的边界,充分结合其与在线平台的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一方面,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可追溯、去人工执行等技术特性,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介平台上用户身份和关系可被冒用或伪造、业务数据不透明且易被篡改、关键流程可被人为操纵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线平台通过用户友好、规范化、标准化的设计,可很好解决区块链存在的认知和操作门槛较高、数据冗余度过高等问题。因此,模式设计者应充分考虑区块链和在线平台的优缺点,使两者基于各自特征实现有效结合,从而最大程度地化解在线交易过程中诸多风险。
(2)在制定区块链应用政策或进行相关实践时,应明确区块链特别适合金融、产品溯源、公益慈善、司法举证等需要高度信任的场景。区块链的加入可降低各参与方对第三方中介的依赖,助力组织间信任的构建,促进在线交易方间的协同合作。政府和相关部门须重视区块链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型信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区块链基础设施与不同场景深度融合,引导基于区块链的声誉系统在不同行业的科学应用,鼓励各参与方重视自身声誉的积累和维护,让“良币驱逐劣币”,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和良性发展。企业和个人在实践过程中,要针对各种应用场景的具体特征,将区块链技术深度嵌入业务流程,夯实商业模式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信任基础,构建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流通网络。
(3)在探索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方案时,应将区块链作为重要驱动力,与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实现有效结合,贯穿整个业务服务流程,缓解交易过程中各类摩擦等风险,从而推动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信任的逐步构建。基于此,供应链金融参与方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积极的合作关系,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供应链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