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又一批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被实名曝光!这 97人你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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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州中院、丰泽法院、洛江法院、
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南安法院、
安溪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
............公布最新一批............
........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
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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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发 布
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第13期,11人)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泉州”建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特别说明:
1、本期公布的曝光信息均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2、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具体金额以执行法院的认定为准。
丰泽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人)
(2024年第14期)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公布
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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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击失信被执行人
建设诚信社会
洛江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人)(曝光台202436)
晋江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人)
2024年10月13日(第158期)
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现对下列截止发布当日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信息予以公示。被公示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本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595-82812368
0595-82912368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曾尺
涉案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
身份证号:3505821965****8571
执行案号:(2023)闽0582执6910号
住址: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内北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彼恩
涉案金额:318.47万元
身份证号:3505821965****0517
执行案号:(2021)闽0582执633号
住址: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社区第二工业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丁惠明
涉案金额:318.47万元
港澳通行证:H104****9
执行案号:(2021)闽0582执633号
住址:晋江市陈埭镇四镜社区第二工业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永强
涉案金额:4.04万元及其利息
身份证号:3505821992****1014
执行案号:(2024)闽0582执8851号
住址: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顶街西路
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严希琼
涉案金额:5.65万元
身份证号:3504261978****3512
执行案号:(2024)闽0582执6144号
住址:三明市尤溪县中仙乡西华村
特别说明:
1、 本期公布的案件信息由晋江市人民法院提供并解释;
2、上述信息同步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头条号、澎湃问政号公布,非经同意不得转载;
3、 如对公布案件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
4、 如已履行完毕可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公示。
石狮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人)
曝光被执行人
我们是认真的
看看本期“曝光台”都有谁?
(本数据截止日期:2024年10月13日17时30分)
南安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第51期,8人)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 举报热线 0595-86390053。
公开曝光
被执行人名单(2024年第51期)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期最高涉案标的金额约为50万元
安溪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安溪法院本周继续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监督。
2024年37期
举报电话:0595-23260110
曝光台
请您积极转发
安溪法院曝光台的图文信息
1、本公布效力限于人民法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确定的失信期间;
2、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具体金额以执行法院的认定为准。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您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符合上述规定,请联系我们(0595-23260110),我们会及时将您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栏目中删除)。
永春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人)
公开发布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弘扬社会诚信风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方式:永春县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0595-23865400)
2024年第28期
特别说明
01
本期所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均由永春县人民法院提供;
02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具体金额以执行法院的认定为准;
03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请致电联系,我们会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栏目中删除)。
德化法院
限高被执行人名单(15人)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第十九期)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予以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95-23522341。
现将第十九批限制消费令名单公示如下:
案号:(2024)闽0526执1080号
姓名:陈仁悦
身份证号:3505261979****4510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东里村下角落92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41号
姓名:王秀美
身份证号:3505261970****1061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上坑村内洋33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46号
姓名:林阿四
身份证号:3505831989****0123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凤山村南徐160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41号
姓名:徐鹏东
身份证号:3505261981****1014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50号2单元301室
案号:(2024)闽0526执1080号
姓名:陈为朝
身份证号:3505261969****4514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东里村下角落91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080号
姓名:黄秀恋
身份证号:3505261984****7040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东里村下角落92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080号
姓名:兰兴涞
身份证号:3505261975****7513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葛坑镇龙塔村卓立奇52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52号
姓名:苏鎏趯
身份证号:3505261979****0516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浔南路43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52号
姓名:周春燕
身份证号:3505261990****3027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水口镇八逞村许厝99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52号
姓名:许德炫
身份证号:3505261989****3513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水口镇八逞村许厝99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435号
姓名:林俊伟
身份证号:3505261989****0010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西校场61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16号
姓名:陈千望
身份证号:3505261972****0554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坪埔58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316号
姓名:李秋华
身份证号:3505261975****0523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溪村坪埔58号
案号:(2024)闽0526执1148号
姓名:林春生
身份证号:3505251957****301X
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魁都村124号
案号:(2024)闽0526执恢371号
姓名:徐建交
身份证号:3505261973****1559
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奎斗村上安181号
不肯还钱?
限制消费令了解一下?
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一旦“限高”,处处被防
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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