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任从此生根
(图/本报系资料照)
准备多时的国民法官法终于上路,对于我国司法而言,绝对是一个里程碑,从12年前司法院开始规画到今天,各界正反意见盈庭,但用心都在让司法更进步,因此面对新制实施,相信大家也会捐弃己见,乐观其成。如果实在效果不彰,再来检讨不迟。
所以特别谈这一点,是因为国民法官不同于其他改革之处,就在法院增加了一个全新的角色─国民法官,可以想见实施初期会引发多大的社会关注,对于参与审判的6位国民法官与数位备位国民法官,其心理压力会有多大。因为我国采行的是普遍见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民参审制,由人民与职业法官共同完成审判程序,在专业法官的协助下,制度上不会如美国陪审制那样有过多的隔离保护,如集中入住旅社、管制通讯等,但媒体的报导评论仍必须适可而止,以保留纯净的审判空间,除了可让首批参与者保持冷静心情完成任务,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不利,也可避免关心的社会大众受到误导。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台湾向来自傲的市民社会面对的重大考验。
国民法官法的立法者深知新制内含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虽不以试行名之,从特定专章7个条文规定以6年为期做制度成效评估,即知有试行之实,个人也认为这是对此类影响深远的新制负责任的立法方式。但如何评估、重点为何,就更不能不加重视。可以确定的是,裁判效力所及者的权益保障绝对不能是试行标的,法律应该已就不同程序对人民可能带来的不利做了充分的考量,仍因不确定而必须做精确评估者,只有制度的效果,也就是立法的合目的性。
过去在宣导上有时候会强调改善裁判品质的目的,但在事实发现和裁判公平上,有人民参与的刑事审判是不是真的会优于传统职业法官的判断,恐怕只有上帝知道,根本不可能做成客观评估,因此真正需要不断评估与做相应微调的,就是人民对司法信任的转变。
9年前韩国就是在实施5年的观审制之后,因为效果相当正面,支持此制的民众从6成增加到8成,才决定继续实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司法院经多年研议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的政策争议,早已确认混合的改良式当事人主义成本高而效益不彰,倾向朝深浅分流的方向调整,现在让应属深流配套的国民法官制先行,立刻凸显重罪案件内部程序再分流的诉讼权保障不平等问题,在法官中已有不小的疑虑,在我看来,唯一可以正当化的理由就是试行的规模限制(初期粗估以1年500件上下起步),因此在成效评估上可能也有必要把分流政策纳入做附带考量,以利未来一体规画。从这个角度看,国民法官除了有机会逐步改善司法信任的痼疾,带动法庭科技化,如果还可走出困扰多年的程序法迷阵,那真是功德无量,特此馨香祝祷!(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