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婚外情对象竟是妻子闺蜜 摩铁发票、情书成铁证
人夫婚外情对象竟是妻子闺蜜,摩铁发票、情书成铁证。(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人妻控诉结婚10年后,丈夫对她的态度突然丕变,还常常借口加班晚归,她偶然整理发票时发现丈夫与闺蜜去汽车旅馆开房间外遇,丈夫甚至还曾写情书给闺蜜,人妻愤而向两人提告求偿200万元,法官认定两人行为侵害人妻配偶权,应连带赔偿人妻30万元。
据判决书指出,人妻与丈夫于2010年结婚,怎料,丈夫却在2020年5月间开始态度丕变,对她施以冷漠、冷暴力、拒绝沟通、借口加班晚归,直至隔年6月,甚要求她搬离,并对她施以言语暴力及羞辱、逼迫离婚,同年11月丈夫同意给付她30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
然而同年11月间,人妻经由丈夫友人得知,两人离婚前,丈夫早和自己的闺蜜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丈夫与闺蜜也坦承此事,人妻愤而向两人提告侵害配偶权,连带求偿200万元。
闺蜜辩称,并未在两人离婚前与人夫交往,亦从未承认曾与其发生性关系。当初是人夫单方书写情书给她,被人妻的弟弟发现后,人妻率人到她娘家,要求她写下切结书,并先入为主认为两人有奸情,并强迫人夫认错,而她也因未于第一时间向人妻坦白曾遭人夫追求之事实,感到愧疚,并向她道歉。
人夫则辩称,离婚前约一年就与闺蜜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然离婚前与妻子早已多年无夫妻生活,一时情迷才会与闺蜜发生短暂外遇,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亦知悉,所以离婚时才会给付300万之高额,其中已包含外遇事件之损害赔偿。
法官勘验人妻偕同亲友前往闺蜜娘家质问时,双方录音对话中闺蜜屡次向人妻道歉,且自称「当初是我爱他」、「我今天跟他在一起」等语,显可见闺蜜与人夫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无证据可佐两人在人妻婚姻关系存续中曾发生性行为。
法官认为两人行为,已逾朋友间正常社交界线,不法侵害人妻之配偶权,勘验两造之身分地位及人妻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状,判处人夫与闺蜜应共同赔偿人妻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