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健身房大战女教练 检认:口爱不算奸淫

示意图。(达志影像)

连姓男子在大陆厦门经营健身房,其妻也陪同赴陆生活,去年5月间,连妻观看健身房监视器画面,赫然发现女员工竟帮先生口交,气得怒控先生、女员工通奸罪。士林地检署侦结,认为通奸罪必须是男女交媾行为,但口交仅是为了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并非所谓的「性交」,因而对连、连的女员工作出不起诉处分。

连辩称,去年5月间某一天下午2点多是很突发的状况,因为女员工是教练,他在教室内做伸展和放松的动作,女教练在旁边帮他按摩,之后女教练主动接吻,后来就有口交,二人仅此而已,并没有发生性交行为。

检察官询问连妻有没有其他通奸、相奸行为,连妻则回应,先生事发后,将监视器都拔掉,并没有其他证据显示两人有奸淫的行为。

不起诉书指出,通奸罪处罚范围仍限于男女性器官接合,不包括「口交」在内,因而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