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立法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山西省黄河流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从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段宝燕介绍,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科学提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实验区的目标任务,在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成效明显。但是山西省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生态环境脆弱、黄河文化内涵挖掘不够深入等。《条例》为山西省实现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水是黄河最突出的问题,水资源是最大的刚性约束条件。《条例》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鉴于山西省引黄水使用规模严重不足的现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区域协同治理。针对山西省实际情况,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有效保护黄河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互为条件和依托。《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根据山西省产业特点,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是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结合山西省是革命老区、有很多红色文化遗址的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俊蓉介绍,《条例》有很多直接或间接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的措施,其中主要有三方面规定:一是编制生态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清单。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编制生态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科学精准确定生态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一泓清水入黄河”提供制度保障和框架支持。二是提高黄河各支流的水质。围绕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入黄水质,明确当地县政府应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三是减少水土流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应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森林体系,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

孙俊蓉介绍,《条例》还围绕强化河流排污管控、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河段清淤疏浚、实施雨污分流、推动矿山生态修复、要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鼓励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随着《条例》的实施和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和一系列工程建设的落地见效,“一泓清水入黄河”的愿景很快就会变成美好的实景。(记者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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