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凌晨 西安报道

近日,陕西发布了《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鼓励和引导试点市(区)探索通过“先投后股”方式,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在上述模式下,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技项目,政府将给予扶持资金,若项目商业化转型成功,政府资金将转化为股份获取相对收益后退出。

值得一提的是,为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此类模式在重庆、成都等多地已经推行。比如2023年12月27日,重庆高新区2家获“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完成“认股权”登记手续,持有方为重庆科学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定位上,《指引》指出,聚焦试点市(区)主导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三项改革”科技成果在试点市(区)内转化落地的科技型企业。“先投后股”项目应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

资金来源方面,陕西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实行专款专用。陕西省科技厅将“先投后股”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原则上按照试点市(区)实际出资的1:1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到支持方式,《指引》明确各试点市(区)可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投资平台作为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投资主体,再由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

在“后股”阶段,当触发转股条件时,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的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明确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财政科技经费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股权转化方面,在项目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股权转化条件后,试点市(区)会同投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承担企业开展股权转化,并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试点市(区)确定股权持有主体。转股后,由试点市(区)持股主体委托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权利,负责持股管理、股权退出等工作。未达转股条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后,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对于收益回收,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主体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比例不应超过所在地私募基金市场平均水平,且应建立相应激励机制)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投资主体交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滚动使用,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